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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,还是不打?

13 要管教孩童,不可姑息,
你虽然用杖打他,他也不会死;
14 你要用杖打他,就可以救他的灵魂免下阴间。

箴言 23:13-14 (新译本)

1972年,瑞士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禁止父母体罚小孩的国家;接着,许多别的国家也加入了这个队伍,包括德国、意大利、荷兰、和以色列。无论是《联合国公约》在儿童权益上,还是欧洲人权法院都一致认为体罚应该被法律禁止,并且谴责那些没有如此制定法律的政府。 目前,这个议题在英国公众舆论中正处于水深火热的舌战中。

在第13和14节里,“杖”的用法是字面的,希伯来语shebet也在旧约中被用来作比喻。它有时是令人愉快的:“你的杖你的竿都安慰我”(诗篇23:4a)。有时又是不祥的:“如果他们背弃我的律例……我就用杖责罚他们的过犯”(诗篇89:31a, 32a)。一个人对于杖的看法完全取决于他是尊崇神还是亵慢神。如果是前者,那杖就是保护;如果是后者,那杖就是管教。

旧约里有些杖很大,用起来很暴力,以至于能致人死地。出埃及记21:20里提到一个残暴的主人用棍子打死奴仆的事。但箴言23:13-14 里提到的杖是一个轻巧良善的用具。它可以让人疼痛,却不会造成真正的伤害。

一个犯错的小孩必须被纠正,因为罪的后果比责打的疼痛来得更加深远。上帝使用属神父母的管教来“救他的灵魂免下阴间。”父母们常常不愿意使用体罚来管教,因为他们惧怕打孩子太多,以至于越过了敬虔管教的边线,变成儿童虐待。父母们不应当耽于自己的情绪而进入严苛的管教,也不应当在孩子悖逆时纵容他们。

尽管体罚已经基本从今日的学校里销声匿迹,但也不是没有例外1 不久前,专家权威还能把虐待与有用的身体处罚作区分。譬如在1974年,一位佛罗里达法官就认为,“在小学和初中里……轻度或中度体罚……”是可以接受的,只要这样的体罚“只造成不强烈的短暂疼痛,并且不会引起强烈或持久的痛苦、或者永久性的伤害。2 这位法官接着陈述了该州未成年人体罚的界限:小学五下,初中高中七下;器具是“为避免可能的身体伤害而特制的”;击打时必须是在“身体后方,”并且“无论怎样……不能打在头部和肩部。”

这样一种平衡的管教方法在今日社会失传已久。父母和其他一些权威机构走向一个极端,诅咒所有的拍打,而结果呢,儿童们成了真正的输家3 为了孩子们,也为了社会,富有爱心的牧师们必须再一次发出反文化潮流的声音,说出那基于圣经的真理。圣经如此说。在许多问题上,“专家”们都形成了一种与上帝启示的智慧相悖的政策,教会就必须标新立异,与众不同4

注:
1

一些基督徒父母坚持认为,只有他们自己才有权体罚小孩,而学校老师则没有。然而,箴言23:13-14却没有作这样的区分。经文说“一个小孩”,没说“你的小孩”。

2

Ingraham v. Wright, 498 F.2d 248 (5th Cir. 1974).

3

见《关键时刻杂志》文章, “憎恨批评的人是愚蠢的”

4

见《关键时刻杂志》文章, “打孩子的圣经根据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