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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格拉底,《尼西亚及后尼西亚时期教父选集》系列二卷二之中《主后305-439年教会历史》,菲利普•柴夫(Philip Schaff)和亨利•韦斯(Henry Wace)编,第18页。在别的译本中,见《主后305-439年教会历史》,第一本书,第11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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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如雅典那哥拉(Athenagoras)表明他的信念,“无论谁和第一个妻子分开,即便妻子已死,也是一个暗藏的犯奸淫的人。”由艾伦德赞(J. P. Arendzen)在“尼西亚前对离婚说法的解释”,神学研究杂志(The Journal of Theological Studies)20 (1919), 231-232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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帕特•爱德温•黑莱尔(Pat Edwin Harrell),《早期教会中的离婚和再婚:尼西亚前教会中的离婚和再婚历史》(Divorce and Remarriage in the Early Church: A History of Divorce and Remarriage in the Ante-Nicene Church)(Austin, TX: R. B. Sweet Company, 1967), 170-171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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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利•鲁道夫(Willy Rordorf),“新约及早期教会中的婚姻”(Marriage in the New Testament and in the Early Church),教会历史杂志20,第二期(1969年10月),203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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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莱尔(Harrell),173页。当然,对独身的禁止是在罗马男女双方为帝国创造、产生公民的“神圣职责”的背景下来看待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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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上,174页。黑莱尔(Harrell)指出,尽管屈梭多模(Chrysostom)和安波罗修(Ambrose)是在尼西亚决议之后作牧师,但对他们来说成立的事情,很可能对他们之前的时代也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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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道夫(Rodorf),204页。鲁道夫也指出,奥古斯丁反对任何情形下的再婚。对在奸淫的条件下允许再婚的那些教父们,鲁道夫引用俄利根(Origen)、巴西流(Basil)、伊皮法紐(Epiphanius)、屈梭多模(Chrysostom)、拉克坦休氏(Lactantius)、耶柔米(Jerome)、坡兰休斯(Pollentius)(奥古斯丁的反对者)、以及安波罗夏斯特(Ambrosiaster)说过的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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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艾伦德赞(J. P. Arendzen)引用,“尼西亚前对离婚说法的解释”,神学研究杂志(The Journal of Theological Studies)20 (1919), 230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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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土良(Tertullian),《尼西亚前教父中之反对异端者马吉安》,卷三,菲利普•柴夫(Philip Schaff)编(Grand Rapids, MI: Eerdmans, 1986),405页。在别的译本中,见《反马吉安》,第4本,第34章。添加了斜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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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莱尔(Harrell),179页。黑莱尔引用了同一本特土良的书。尽管黑莱尔从来没有明确说,特土良从来没有提到过再婚,但他下面的论述也是正确的:“这段话的整个要旨是暗示,离婚和再婚在适当条件下是可能的。对那些一方面坚持离婚的不可能性,另一方面又允许相应再婚权利的人来说,如何维持这两者之间的关系,特土良的话带来了极大的困难。”同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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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,见威廉•赫思(William A. Heth),“对因奸淫而离婚后准许再婚的基本看法改变:查尔斯的影响”(The Changing Basis for Permitting Remarriage after Divorce for Adultery: The Influence of R. H. Charles),三一杂志11(1990),147页:“在最初的五个世纪里,因马太19:9中所说的不道德而引起的‘离婚’,教会的早期基督徒作者并不把它解释为解除婚姻的行为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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克莱格•布雷姆伯格(Craig L. Blomberg),“婚姻、离婚、再婚和独身:马太福音19:3-12的注释”,三一杂志11(1990),180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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