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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父对婚姻的高度重视

尼西亚大公会议(主后325年)的两个决议凸现出教父们对婚姻的尊重。第一个决议维护牧师的婚姻1 第二个为丧偶再婚辩护。尽管后一个决议为渴望寻找新伴侣的寡妇和鳏夫提供了基础,从而清楚表明对婚姻的看重,但实际上却是一个折中的表决。教会对夫妻最初的誓约看得如此之重,以至于著名人物如黑马(Hermas)、犹斯丁 (Justin Martyr)和雅典那哥拉 (Athenagoras)都认为,夫妻之间的结合是超越死亡的2 他们的严苛并没有被最终采纳3 但是这个看法会被拿来讨论本身,显示出这群人对婚姻誓约的极端认真。研究基督教早期教父的学者维利•若道夫(Willy Rordorf)说:“婚姻是夫妻的完全结合,意味着毫无保留的忠诚,这一点新约和早期教会都一致同意4

尼西亚大公会议以确认基督的神性闻名,但它也讨论了婚姻问题,这看上去或许有点奇怪。但是,如果考虑到当时的背景,就不令人惊奇了。根据罗马法律(在全罗马帝国有效),婚姻像其他合同一样,是一个私人合同——可以经一方或双方解除。“所以,离婚不难办到5” 因此,教会采取了反文化的立场,即便他们的会众也会做同样的事情,教会也反对。当屈梭多模 (Chrysostom)就离婚的问题讲道时,他注意到他的会众中有些人“羞愧得低下了头”,而安波罗修 (Ambrose)则发现,很有必要教导他的读者们不要使用政府的离婚法6 事实上(可能是考虑到罗马帝国对离婚的许可),教父们坚定地捍卫婚姻,把婚姻视为圣事(基督和教会的关系象征),也视为神对人类不变之爱的见证。

配偶犯奸淫后是否可以再婚,教父们对此确实意见不一,并且反复争辩马太福音19:9的诠释——“凡休妻另娶的,如果不是因为妻子不贞,就是犯奸淫了。”(新译本)。奥古斯丁 等一些教父禁止任何情形下的离婚,而屈梭多模(Chrysostom)等人则允许在配偶另一方犯奸淫的情况下离婚7 黑马牧人(The Shepherd of Hermas)的立场比这严格:如果丈夫发现妻子犯了奸淫,而她又不悔改——他必须“休了她”,并且不再结婚8 但是,特土良 (Tertullian)指出了特例离婚:“没有正当解除的婚姻是永久的;所以,当婚姻没有解除时,再婚是犯奸淫……然而,在正当情形下离婚,甚至基督也会为之辩护9” 因为允许“正当解除”婚姻关系,特土良提议应有“相关的再婚权利”10

当然,这种分歧也同样在当代教会的辩论中出现。无疑,那些在任何情况下都拒绝再婚的人们,会指出初期教会对婚姻的强烈保护11 但是,为圣经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再婚而辩护的人们提醒我们,教父们在这个问题上的意见并不一致12

应该怎样理解这些教父们呢?至少,当时与今天非常相似,几乎都把婚姻誓约等同于法律合同,但在这样的社会和文化之中,他们坚定地维护婚姻。初期教会抓住圣经的教导,把它应用在生活的各个层面——从对基督的教义到对婚姻的看法。既然我们生活在一个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抛弃婚姻、鼓励离婚、并且认为再婚是理所当然的文化之中,教父们的观点值得我们三思。

注:
1

苏格拉底,《尼西亚及后尼西亚时期教父选集》系列二卷二之中《主后305-439年教会历史》,菲利普•柴夫(Philip Schaff)和亨利•韦斯(Henry Wace)编,第18页。在别的译本中,见《主后305-439年教会历史》,第一本书,第11章。

2

正如雅典那哥拉(Athenagoras)表明他的信念,“无论谁和第一个妻子分开,即便妻子已死,也是一个暗藏的犯奸淫的人。”由艾伦德赞(J. P. Arendzen)在“尼西亚前对离婚说法的解释”,神学研究杂志(The Journal of Theological Studies)20 (1919), 231-232页。

3

帕特•爱德温•黑莱尔(Pat Edwin Harrell),《早期教会中的离婚和再婚:尼西亚前教会中的离婚和再婚历史》(Divorce and Remarriage in the Early Church: A History of Divorce and Remarriage in the Ante-Nicene Church)(Austin, TX: R. B. Sweet Company, 1967), 170-171页。

4

威利•鲁道夫(Willy Rordorf),“新约及早期教会中的婚姻”(Marriage in the New Testament and in the Early Church),教会历史杂志20,第二期(1969年10月),203页。

5

黑莱尔(Harrell),173页。当然,对独身的禁止是在罗马男女双方为帝国创造、产生公民的“神圣职责”的背景下来看待的。

6

同上,174页。黑莱尔(Harrell)指出,尽管屈梭多模(Chrysostom)和安波罗修(Ambrose)是在尼西亚决议之后作牧师,但对他们来说成立的事情,很可能对他们之前的时代也成立。

7

鲁道夫(Rodorf),204页。鲁道夫也指出,奥古斯丁反对任何情形下的再婚。对在奸淫的条件下允许再婚的那些教父们,鲁道夫引用俄利根(Origen)、巴西流(Basil)、伊皮法紐(Epiphanius)、屈梭多模(Chrysostom)、拉克坦休氏(Lactantius)、耶柔米(Jerome)、坡兰休斯(Pollentius)(奥古斯丁的反对者)、以及安波罗夏斯特(Ambrosiaster)说过的话。

8

由艾伦德赞(J. P. Arendzen)引用,“尼西亚前对离婚说法的解释”,神学研究杂志(The Journal of Theological Studies)20 (1919), 230页。

9

特土良(Tertullian),《尼西亚前教父中之反对异端者马吉安》,卷三,菲利普•柴夫(Philip Schaff)编(Grand Rapids, MI: Eerdmans, 1986),405页。在别的译本中,见《反马吉安》,第4本,第34章。添加了斜体。

10

黑莱尔(Harrell),179页。黑莱尔引用了同一本特土良的书。尽管黑莱尔从来没有明确说,特土良从来没有提到过再婚,但他下面的论述也是正确的:“这段话的整个要旨是暗示,离婚和再婚在适当条件下是可能的。对那些一方面坚持离婚的不可能性,另一方面又允许相应再婚权利的人来说,如何维持这两者之间的关系,特土良的话带来了极大的困难。”同上。

11

例如,见威廉•赫思(William A. Heth),“对因奸淫而离婚后准许再婚的基本看法改变:查尔斯的影响”(The Changing Basis for Permitting Remarriage after Divorce for Adultery: The Influence of R. H. Charles),三一杂志11(1990),147页:“在最初的五个世纪里,因马太19:9中所说的不道德而引起的‘离婚’,教会的早期基督徒作者并不把它解释为解除婚姻的行为。”

12

克莱格•布雷姆伯格(Craig L. Blomberg),“婚姻、离婚、再婚和独身:马太福音19:3-12的注释”,三一杂志11(1990),180页。